-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02
- 文号:吉政发〔202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1-18
- 签署日期:2021-01-18
- 登记日期:2021-01-18
- 发文日期:2021-01-18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JSDR—2021—00001
吉政发〔2021〕1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根据《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7〕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基本建成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实现信用制度较为完善,信用信息全覆盖,公共征信系统运行良好,信用信息市场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为全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建设完善信用建设基础设施
1.加强与上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依托12月前需建设完成的省州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做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提供多层次、多维度的信用信息服务。组建专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以及平台对接等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加强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信用工作机构联合设立工作推进组,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加快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省、州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场监管、税务、住建、应急、价格、环保、卫健、商务、交通、人社、民政、司法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市直相关单位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3.积极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省、州、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4.归集整合信用信息。各部门各单位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系统,按信用信息相应标准和推送方式进行数据交换。通过归集和整理,形成全市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以信用主体信息为主线,主要涵盖:
(1)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吉首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市公安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3)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依法依规记录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信用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5.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支持吉首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加快开发建设吉首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按照“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互联互通、全市共享”原则,依法开展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推进并逐步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各领域非涉密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二)全面推进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1.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市司法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重点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维权、社会保障、干部监督、资金申报、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市政府办、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将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培训,提升公务员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4.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诚信自律。(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5.健全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加快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市发改局、市民政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6.加快社会层面诚信建设。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社会组织章程。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文明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7.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实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及时公开部门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市依法治市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8.推进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息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等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市依法治市办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
(三)抓好重点领域(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1.市场准入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措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废除妨碍公平交易的规定和做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2.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一是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全市生产经营企业主体信用档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市应急局牵头,各行业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二是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加快完善1231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质量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传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公平竞争。(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3.流通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全市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行业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市商务局牵头)二是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湘西信息平台以及社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牵头)三是加强商品条形码等标识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四是制定出台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促进企业信用销售和个人信用消费的政策措施,制定规范预付消费行为的相关办法。(市金融办牵头)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市商务局牵头)
4.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全市食品药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范畴,明确食品药品、农产品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确认、信用等级信息发布、信用分类管理、杜绝生态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等具体规定。开展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5.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市金融办牵头)
6.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实现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按期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市税务局牵头)
7.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推动实施奖惩制度。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8.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将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对承包方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技术隔离。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市住建局牵头)
9.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市财政局牵头)
10.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的政策措施,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牵头)
11.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惩戒机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12.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推行网店实名制。建立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3.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市统计局牵头)
14.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全市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将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15.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全市律师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税务类、担保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牵头)
16.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推动出台在企业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中应用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记录建设,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改局牵头)
17.卫健领域信用建设。推进人才评价和各类职(执)业资格考试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医护人员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情况纳入信息档案,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全面实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市卫健局牵头)
18.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在社会救助、救灾、养老、助孤、助残、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行为。(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保中心牵头)二是加强全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市医保局、市人社局牵头)
19.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市人社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0.教育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全市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政府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招生、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市教体局、市人社局牵头)
21.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市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演出、娱乐、艺术品等领域的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等基础数据库。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和评星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市教体局牵头)
22.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等数据库。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诚信监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行为的联合惩戒。(市市场监管牵头)
23.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一是建立全市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记录,并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实行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加强环保信用数据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强化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州生态环境局吉首分局牵头)二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对全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市发改局牵头)
24.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全市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市民政局牵头)
25.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托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档案,建立自然人信用档案查询使用制度。建立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包括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业高管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文化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家政服务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市公安局牵头)
26.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全市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形成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牵头)
(四)全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增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对诚信模范单位、企业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法院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政府办、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市政府办、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3.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畅通不同部门的失信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针对重大失信事件,召开工作协调会。相关部门(单位)可对特定失信事件联合发文予以布置安排。鼓励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实行有偿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精神,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适时制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五)积极发展信用产业及服务市场
1.培育信用需求。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管理、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异常经营名录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对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培养信用职业(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信用管理师的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严格执行信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市人社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3.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培育本土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制度等,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建设好信用服务产业培育示范工程,到2022年至少成立一家骨干信用服务机构。(市发改局、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六)强化诚信教育和文化建设
1.普及社会诚信宣传。发挥政府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积极开展价格诚信进医院、进学校、进商场、进社区等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开展“诚信活动周”“全国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市发改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2.深入开展学校诚信宣传教育。建立市域内学校诚信宣传教育联络员制度,探索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基地,使诚信宣传教育与助学贷款政策同步。开展“校园诚信行动计划”,采用适合幼儿园和中小学学生认知水平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基础信用知识。(市教体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直相关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发改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配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深入研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协调、督促等职责,协调解决好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查检查。建立相关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研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石阳清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罗金爱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局局长
副召集人:杨正祥 市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石元云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胡元军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张洪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光核 市法院副院长
张永胜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 静 市优化办主任
龚文登 市机构编制事务中心主任
罗 兰 团市委副书记
文茗一 市教体局副局长
张 宏 市科工信局副局长
瞿 莉 市公安局副政委
金 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向 丽 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宋友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龙 飞 市人社局副局长
谭 超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敖 捷 州生态环境局吉首分局党组成员
向明杰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副局长
张小琳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谦礼 市水利局副局长
谭冠群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 荣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 雨 市文旅广电局副局长
杨 清 市卫健局副局长
黄正雄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周 波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晖 市统计局副局长
周小欢 市税务局副局长
符 挺 市民宗局副局长
张志辉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刘艳琼 市医保局副局长
徐定勇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石 波 市残联副理事长
杨爱军 市住保服务中心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罗金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召集人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报市政府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