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三)

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01 字体大小:

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吉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解读(三)

一、法律位阶及合法性

1.本《方案》是吉首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文件;

2.吉首市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合法制定主体;

3.本《方案》未违背上位法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

4.本《方案》相关内容及管辖范围属于吉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范围;

5.本《方案》没有逾越《立法法》等上位法对行政主体立法权的制约。

二、涉及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的行为并非全属于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参与到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则同样受民事法律规定的约束。

1.本《方案》涉及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2.本《方案》涉及信用体系全过程全周期全链条监管、精准精细化监管、信息充分共享公开监管的内涵特征,正确处理信息公开共享与保护市场主体利益、信用手段管用与防止滥用泛用、信用激励与尊重市场规律的关系。

3.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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