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 通 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7
  • 文号:吉政通〔2020〕3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2-18
  • 签署日期:2020-11-15
  • 登记日期:2020-11-15
  • 发文日期:2020-11-15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 通 告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0-11-15 14:10:0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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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

   

吉政通〔2020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1.从事炼山、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活动,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活动;

2.在林区内吸烟、照明、明火取暖、野炊、私设电网、放火驱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21日至430日以及遇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三、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0743-8520504)报告或直接拨打119报警。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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