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7
- 文号:吉政通〔2020〕3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2-18
- 签署日期:2020-11-15
- 登记日期:2020-11-15
- 发文日期:2020-11-15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 通 告
JSDR—2020—00006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
通 告
吉政通〔202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1.从事炼山、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活动,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活动;
2.在林区内吸烟、照明、明火取暖、野炊、私设电网、放火驱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以及遇持续高温、干旱、大风等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用火。
三、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应急管理局(0743-8520504)报告或直接拨打119报警。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