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330
  • 文号:吉政发〔2019〕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3-14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3-14

《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4 00:00:00 字体大小:

JSDR-2019-00001

吉政发〔2019〕7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

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是指投资额在400万元(含项目设计、勘察、监理、咨询等前期费用)以下(不含400万),无明确资金来源或上级有部分资金来源需地方配套建设资金以及存量资金整合使用安排的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各类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绿化园林、体育设施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小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协调、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重点项目办。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建设资金筹措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是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备案工作。市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小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告,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发改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吉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包括: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等;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市发改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住建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项目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必须都由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才能执行,否则不予认定和安排资金,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或相关议题的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严禁拆分建设项目,规避项目评审、招投标以及竣工结算审计等手续。严禁利用虚假项目资料骗取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立项审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形成的应急抢险等建设项目按相关应急程序报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市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办理环评、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项目单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可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需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相关概算审核审批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编制施工预算,项目单位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请工程施工预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限额以上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发改部门,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规划编制、相关中介机构的确定、合同的签订,事先须经分管的市领导同意后再提交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否则不予认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原则上项目工程建设投资不能超过预算评审金额,确因特殊原因超过投资概算的,应严格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除上级对项目法人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对项目建设、管理、质量、安全、投资、工期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招标限额的均应当依法依规实行招标投标。支持本地小微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原则上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必须在本市注册并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遵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 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均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按规定依法审计和完善手续走报账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管。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首市财政局关于对《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解读(一)

吉首市财政局关于对《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解读(二)

吉首市财政局关于对《吉首市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的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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