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位阶及合法性
1.本《规定》是吉首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而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文件;
2.吉首市人民政府是本《规定》的合法制定主体;
3.本《规定》未违背上位法关于政府投资小型建设项目的规定;
4.本《规定》相关内容及管辖范围属于吉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范围;
5.本《规定》没有逾越《立法法》等上位法对行政主体立法权的制约。
二、涉及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的行为并非全属于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参与到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中,则同样受民事法律规定的约束。
1.本《规定》涉及的行政机关在履行立项、审批等行政职能时属于行政行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部门法管理;
2.本《规定》涉及的招投标程序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会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关系,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等行政行为受行政部门法的约束,行政机关参与到平等民事主体的经济往来中,签订项目合同等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受民商部门法的约束,应依照民法、合同法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相关单位、人员触犯刑法规定的,受刑事部门法约束。
三、具体条款
(一)第14条
1.本条所述“项目法人”及其负责内容,就是我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中的“建设单位”,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而不是对项目的一切责任负责;
2.本规定未明确当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时,作为实际施工方的责任,对此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第15条
1.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内容:
①投资总额符合本规定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有投资额上限但并无投资额下限;
②各项采购达到限额的必须分项招投标,即一个项目中可能存在多次招投标程序;
③对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进行了一定限制:本地企业。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本规定涉及的小型建设项目,当有社会资本参与承建时,从承建到分项采购均需依法进行招投标,且社会资本作为建设单位之一,应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当政府部门全额出资时,建设单位及责任主体是相应的行政机关,分项采购需经过招投标程序,但社会资本只可能以施工单位的形式参与项目,仅承担施工单位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