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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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吉政办发〔2021〕5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1-12
  • 签署日期:2021-11-12
  • 登记日期:2021-11-12
  • 发文日期:2021-11-12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1-11-12 10:00:00 字体大小:

JSDR-2021-01002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市禁捕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天然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二章  垂钓管理

凡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均为禁止垂钓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从事垂钓活动。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堤防、护岸、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的原则。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及其他违规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捕捞;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四)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五)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七)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全市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责: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管理范畴;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工作,发现有垂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对拒不执行的,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监管水域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四)市水利部门负责拆除沿岸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五)市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销售禁钓工具设备及渔获物交易等行为;

(六)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现非法垂钓、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743—8222546     矮寨镇0743—8665301

石家冲街道0743—8670006    己略乡0743—8620001

河溪镇0743—8641364        峒河街道0743—8223798

太平镇0743—8690001        乾州街道0743—8512452

丹青镇0743—8635001        镇溪街道0743—8232303

马颈坳镇0743—8653318      双塘街道0743—8610001

市公安局110,0743—8222037

市市场监管局0743-2838688、8518608。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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