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解读(一)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解读(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6 字体大小: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吉首市禁捕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解读(一)

一、关于实行禁捕退捕的必要性和背景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拦河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沙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四大家鱼”早期资源量也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90%以上。伴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渔民为获取捕捞受益,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形成资源“公地悲剧”和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的恶性循环。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二、湖南省禁捕水域和期限

湖南省45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今后全省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除水生生物自然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湘资沅澧“四水”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湖南省禁捕退捕总体安排

根据全国统一安排,湖南在2019年底以前完成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涉46个县市区,2019年度任务占总任务的85%;2020年底以前完成保护区以外水域渔民退捕,涉34个县市区。

四、为什么要禁止销售非法渔获物,具体有哪些规定?

“没有买卖才没有伤害”。因此必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通过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引导消费者文明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长江“野生鱼”,积极营造“厂家不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有效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水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禁止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上市交易非法渔获物;禁止以类似“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广告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对涉嫌销售非法渔获物,或者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了“八严禁”,即: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水产品;严禁对水产制品标注“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字样;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严禁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进行宣传;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发布广告;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从事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六、 市民发现有非法捕捞、违规垂钓、非法制售禁用渔具、销售非法渔获物、涉渔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如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广大市民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时,可以拨打当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及时进行处置;也可以拨打110(公安)、12316(农业农村)、12315(市场监管)进行投诉举报,转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处置。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