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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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吉政办发〔2021〕5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11-12
  • 签署日期:2021-11-12
  • 登记日期:2021-11-12
  • 发文日期:2021-11-12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1-11-12 09:00:00 字体大小:

JSDR-2021-01001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防、防灾、交通、文物保护和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或公园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筹、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用优先、安全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工程管理。

市发改、城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文旅广电、供电、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市自然资源局应确定宗地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地下空间的位置、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第九条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商业开发用途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结建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项目地质环境评价(含土地承载力)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随地表建筑一并或单独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与地表工程一并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供应,供地程序和审批方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用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四条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应整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

(三)政府投资修建的,平时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用地。

第十六条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出让价格分层设定,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按程序集体决策确定,地下空间负一层土地价款按地表价格的20%确定,负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价格的5%确定,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免收土地出让价款;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程序集体决策确定。

划拨用地性质地下空间产权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负一层土地出让价款以转让时间为基准日评估地表价格的20%确定,负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价格的5%确定。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各层的土地出让面积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划拨用地性质地下空间产权分割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时间从同一地下空间的第一个不动产单元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剩余分割的不动产单元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地下空间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期。

第四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测绘等任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空间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

涉及用地范围发生变更或增加建筑面积的,需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需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有关验收资料并申请竣工验收。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权利人可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程序、类型及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程序、类型及提交文件资料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按照相应的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可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或者划拨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工程的,视为原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统一为划拨用地,直接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调用。人防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先报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备案,凭备案证明再申请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不动产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筑”,属人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注明地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表土地权利状况。地下车位(车库)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车位(车库)”,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不得分割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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