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解读(三)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解读(三)
一、为什么要制定《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吉首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市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三、什么是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或公园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四、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工程管理。
发改、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文广新旅、供电、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五、地下空间建筑计算容积率吗?
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下商业开发用途面积折半计入容积率,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地下空间用地采取什么方式供应?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划拨和出让方式供应,供地程序和审批方式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要求办理。 用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应整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属于以下情形,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
(三)政府投资修建的,平时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用地。
七、地下空间用地出让价格如何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出让价格分层设定,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按程序集体决策确定,地下空间负一层土地价款按地表价格的20%确定,负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价格的5%确定,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免收土地出让价款;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按程序集体决策确定。
划拨用地性质地下空间产权转让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负一层土地出让价款以转让时间为基准日评估地表价格的20%确定,负二层土地出让价款按地表价格的5%确定。
八、地下空间用地出让年限如何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划拨用地性质地下空间产权分割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时间从同一地下空间的第一个不动产单元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期,剩余分割的不动产单元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地下空间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期。
九、地下空间用地出让面积如何确定?
地下空间各层的土地出让面积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地下空间建设需要变更设计的如何办理?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
涉及用地范围发生变更或增加建筑面积的,需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需按规定缴纳。
十一、地下空间如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权利人可依法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程序、类型及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程序、类型及提交文件资料要求办理。
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调用。人防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先报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备案,凭备案证明再申请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首次登记。
十二、本《办法》出台之前的如何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或者划拨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开发建设地下空间工程的,视为原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统一为划拨用地,直接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十三、地下空间不动产权可以交易转让吗?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登记后,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不得分割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