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政策解读(二)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政策解读(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07 字体大小: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的

政策解读(二)


    《禁火令》出台的依据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依法执法的需要。《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以上法律要求,必须发布相关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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