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1
  • 文号:吉政发〔2022〕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3-31
  • 签署日期:2022-03-31
  • 登记日期:2022-03-31
  • 发文日期:2022-04-07

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2-04-07 09:20:00 字体大小:

JSDR-2022-00001

吉政发〔2022〕11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令:

、森林防火期:每年101日至次年4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41日一41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森林防火区: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6.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林业局(森林火警电话12119),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743-8239902举报

违反《吉首市人民政府禁火令》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本禁火令自布之日起施行。2020115日发布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确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吉政通〔202038号)自行废止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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