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天然水域禁捕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三)

关于《吉首市天然水域禁捕的通告》的相关解读(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3 字体大小:



一、相关政策文件

    1.《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文件规定:

    从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

    2.《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文件要求: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涉及吉首市。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

    为如期完成长江流域禁捕目标任务,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制订了《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4.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市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建立省、市、市三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机制,有效落实渔民退捕补偿、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和过渡期补助等政策措施,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确保2020年12月15日前,捕捞渔船全部封存管理、分类处置、应退尽退、不漏一船;确保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做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5.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捕捞渔民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方案》(湘农办渔政〔2019〕169号)文件规定:

    捕捞渔民的身份认证分为:持证专业捕捞渔民、无证专业捕捞渔民、兼业捕捞渔民。

    6.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行文《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湘农联〔2019〕86 号)文件规定:

    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湘西自治州保靖县、泸溪县、花垣县列入重点水域退捕任务县。

    7.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的通知》(湘禁捕办〔2020〕3号)文件要求:

    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确保在2020年底之前实现“四清”(清船、清网、清湖、清江)“四无”(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目标任务。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在禁捕退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对电鱼的,捕捞数量较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文件明确,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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