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6
- 文号:吉政通〔2020〕3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12-18
- 签署日期:2020-09-28
- 登记日期:2020-09-28
- 发文日期:2020-09-28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捕天然渔业资源的 通 告
JSDR—2020—00005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捕天然渔业资源的
通 告
吉政通〔2020〕35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市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维护全市渔业生态环境和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及湖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全市境内天然水域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10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10年,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三、禁捕内容
1.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严禁在天然水域从事违规养殖,严禁设置捕捞抬网、绝户网、拦汊等从事捕捞作业。
3.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4.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毒鱼药品、电捕鱼工具。
5.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6.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7.加强和规范禁捕水域内垂钓管理,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执法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建立“护鱼员”协管巡护队伍,主动加强对所辖水域的巡查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执法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并加强与公安、林业、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没收销毁违法渔船渔具,确保禁捕制度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事项
1.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不组织、不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 0743—8222546;市公安局 110,0743—822203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0743—8518608。
2.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我市执行的禁渔制度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