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背景

《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背景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制定背景

 

 

多年来,我市一直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农村个人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原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等材料,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优化审批服务,我市于2017年6月12日颁布了《吉首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但近年来在各乡镇实际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农村个人建房选址不科学、建筑体量过大、建筑层数过高、建筑风貌不协调、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等问题,已经对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及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因此,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相关领导指示要求,经认真调查研究,我局于2019年6月草拟了《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反复修改完善,并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常委会、市委常委会审查通过。目前,已按市人民政府常委会、市委常委会会议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从总则、用地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宅基地选址、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审批要求、审批流程、批后管理、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了规定,并对市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市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本办法实施后不仅可以有效指导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管理工作,也将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行为、管控农村村容村貌、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宜居美丽村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吉首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10日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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