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 解 读

《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 解 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02 字体大小:



关于《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      

 

   为规范我农村住房建房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攀比的。为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农村住房建设合法权益,根据已经于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2016〕81号)文件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是我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县市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明确具体的农村住房建房监管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建房风格不统一的问题。为加强农村住房建房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十分必要性。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吉首市城镇建成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的村民居住生活房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及过程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

6)《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

 过程:结合我市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实际,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经吉首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即“总则、用地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共34条。

总则“规范村民建房、整治空心房、打击违法建筑”为抓手,着力解决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建房风格不统一等难题。

用地管理明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行用地计划控制。

审批管理一是明确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建房审批程序和建房审批要求。二是明确指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乡村风貌和一寨一特色三是同时规定了七种不予批准的情况: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已列入近期建设征拆范围的;未达到分户条件的;将原住房(含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再要求建设的;原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拆迁,已实施货币安置、安置地集中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有违法建设处理未结案的。

建设管理明确农村农民建房具体规范要求,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朝向、建筑风貌等进行施工,未按批准建设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明确农村农民建房违法行为具体实施机构。

附则明确《办法》机构

六、强化了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

主要体现在《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一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在规定标准内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二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明确新房建成后按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出原宅基地。三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因结婚确需分户建房或危房确需改造、重建的建设行为。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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