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5
  • 文号:吉政办发〔2022〕3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6-23
  • 签署日期:2022-06-23
  • 登记日期:2022-06-23
  • 发文日期:2022-06-30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2-06-30 15:40:00 字体大小:


JSDR-2022-01001


吉政办发〔2022〕34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吉首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月23日        


吉首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政务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及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                 管理水平和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及《湘西自治州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州政办发〔2020〕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运维项目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上)两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物联网感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云资源、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要求,严格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按照相关采购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智慧办、市大数据中心、市委网信办、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智慧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化利用,组织实施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审查、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评审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评审、验收等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密码应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建设项目的密码应用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登记。

市发改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审批,配合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经费及年度运维经费的预算安排,对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各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参与审核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核准

第六条全市各级各部门拟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并提交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文件依据等资料。项目建设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未按照要求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予同意建设,不安排经费。

第七条市智慧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市大数据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15日内完成政务信息化项目核准,并出具评审意见。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计方案,技术路线,实施计划,网络安全,建设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并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测评工作,监理和测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发改局依据市大数据中心评审意见,3日内开展项目审批并出具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复实施。

市财政局依据市大数据中心评审意见,5日内对项目资金来源、投资规模、资金管理及支付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批复;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达到财政投资评审条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项目招标的依据。未达到财政投资评审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审定,统筹安排经费。

   未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建设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除国家保密政策明确要求外,全市拟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使用“智慧湘西”或“智慧吉首PPP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统一使用大数据管理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统一使用“智慧湘西”或“智慧吉首PPP项目”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调度支撑、统一身份认证等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流通交易、集约化服务;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过渡到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等政务要求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直对应的实施单位应当向市大数据中心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核准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评审意见和审批批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采购办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大数据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市大数据中心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应用系统定制开发、信息资源定制开发利用的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等)原则上归吉首市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与实施单位共同所有;开发项目的程序源代码、系统开发工具、数据资源原则上归吉首市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所有,具体以服务采购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评审意见、审批批复和合同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变更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大数据中心、市发改局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五章项目验收、运维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项目建设规定,及时提交项目审计申请。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一个月(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类项目试运行期不少于3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重点对建设目标和内容、系统功能、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备案情况、标准化建设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投资概算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送市大数据中心备案。投资概算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市大数据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未提交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组织资产备案资料及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备案的,不予组织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大数据中心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等材料报市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吉首市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第十九条市大数据中心组织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市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新建政务信息化系统除因涉密等特殊因素外,原则上部署在市大数据中心。已建的信息化系统,除因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等特殊因素外,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先易后难”的原则,由系统所属单位提出迁移实施方案,经评估论证后分步推进上云。部署在政务云的信息化系统由所属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监管要求做好等级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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