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吉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吉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文件)、《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和湖南省发改委颁布的《湖南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文件精神,及州委州政府关于落实民生实事重大工程得决策部署,结合2013年吉首市发布的《吉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13]32号),以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二、《吉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本次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六章27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共五条;第二章“建设管理”共十条;第三章“卫生管理”共四条;第四章“卫生监督”共四条;第五章“罚则”共三条;第六章“附则”共一条。其总体框架与2013年颁布的《吉首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保持一致。不同的地方在于:一是修改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加了省住建厅和省发改委近年出台的指导性文件;第四条明确了二次供水运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了市住建局为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管理实施机构;增加了市住保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责。”总则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与法规和上级要求一致。第二章“建设管理”中参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例如:第六条增加“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应参与含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的初步设计评审”,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进行把控。第八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标准》相关要求,不得选用“三无”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保障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从建设材料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建设与《标准》相适应的二次供水管理平台,确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正常使用。”为今后智慧水务作铺垫。第十一条增加了“依据最新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检验”。明确了在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在使用前的检验标准,做到有规可依。第十二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组织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按照《标准》建设、改造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则上可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了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联合验收的二次供水工程可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按照省发改委《湖南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内容进行增加,明确了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暂未移交供水企业的,由管理单位自筹资金负责运营维护。第三章“卫生管理”中对第十八条进行补充,明确涉及水箱(池)的二供设备和管网直供的无负压供水设备日常管理要求。第十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有关规定”,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步。第五章“罚则”中,第二十五条原“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修改为“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用词更为准确。第四、六章条款内容不变。
三、《吉首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解读人:胡理学
联系电话:0743-85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