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吉首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三)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吉首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政策解读(三)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2 字体大小: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吉首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

政策解读(三)

一、相关政策文件

1.《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文件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逐步施行全面禁捕。

2.《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文件要求: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涉及吉首市。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

为如期完成长江流域禁捕目标任务,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牵头制订了《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

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行文《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湘农联〔2019〕86 号)文件规定:

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7.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方案的通知》(湘禁捕办〔2020〕3号)文件要求:

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确保在2020年底之前实现“四清”(清船、清网、清湖、清江)“四无”(无捕捞渔船、无捕捞网具、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目标任务。

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地方禁渔通告清理审核工作的通知》第二大点

长江流域其他重点水域禁渔区划定原贝控制在与洞庭湖、 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根据全省渔业资源分布和调查监测情况来看,我省重点渔业资源主要分布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各地在划 定长江流域其他重点水域禁渔区时,应原则控制在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在本次禁渔通告清理中,对未划为禁渔区但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不需新增划入,确需划入的应补充资源调查和专家论证材料;对已划为禁渔区但不是与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需予以清理,不予清理的需补充资源调查和专家论证材料。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在禁捕退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对电鱼的,捕捞数量较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文件明确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17号

(一)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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