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吉首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4
  • 文号:吉政通〔2022〕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5-12
  • 签署日期:2022-05-12
  • 登记日期:2022-05-12
  • 发文日期:2022-05-13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吉首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2-05-13 10:10:00 字体大小:



  JSDR-2022-00003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吉首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吉政通〔2022〕8号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知》(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 〔2020〕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要求,为切实保护我市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有效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现就我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辖区内长江流域洞庭湖水系沅水一级支流武水峒河,二级支流浪头河、怕湾河、万溶江、新寨河、新溪河、洽比河、坪冲河、司马河、丹青河、沱江、塘坝冲、楠木溪、藕丝溪、两岔溪;辖区内长江流域洞庭湖水系酉水一级支流白洋溪,共涉及11个乡镇(街道)74个村(社区)。具体名单如下:

1.矮寨镇大兴社区、矮寨社区、小兴村、坪朗村、德夯村、排乃村、新溪村、坪年村、洽比村、岩科村、中黄村、补点村、大龙村、聚福村;

2.石家冲街道桐油坪社区、营庄社区、石家冲社区、荣昌坪社区、寨阳村、庄稼村、曙光村;

3.峒河街道峒河社区、向阳社区、新桥社区、大田社区、五里牌社区、光明社区、龙泉社区、振武营村、林木山村;

4.河溪镇河溪社区、阿娜村、张排村、持久村、新建村、渔溪村、铁岩村、永固村、楠木村;

5.乾州街道兴隆社区、狮子社区、漩潭社区、古城社区、兔岩社区、小溪桥社区、金坪村、吉庄村、小庄村;

6.太平镇太平村、司马村、英勇村、夯古村、排吼村、排杉村、青干村;

7.丹青镇清明社区、吉于村、樟武村、大坪村、大兴村、河坪村、锦坪村、烟竹村;

8.马颈坳镇溪马社区、隘口村、新湾村、着落村、汨比村;

9.己略乡夯坨村、红坪村、己略村;

10.双塘街道大兴村、坨丰村;

11.镇溪街道商业城社区。

二、禁渔期

禁渔区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为期10年。

三、天然水域管理规定

1.无论禁渔区(期)内或禁渔区(期)外,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天然水域违规养殖

2.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从事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生产性捕捞活动。禁捕期间,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和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相关水域水生生物的项目单位,需要办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3.严格垂钓管理。我市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区域休闲垂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1.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湖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在禁渔区、禁渔期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执法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建立护员协管巡护队伍, 主动加强对所辖水域的巡查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执法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管,并加强与公安、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行为。

六、有关事项

1.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不组织、不参与在禁渔区和禁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发现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743-8222546,市公安局110、0743-822203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0743-8518608。

2.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我市执行的禁渔制度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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