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027
- 文号:吉政通〔2024〕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9-02-01
- 签署日期:2024-02-02
- 登记日期:2024-02-02
- 发文日期:2024-02-02
关于吉首城区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JSDR-2024-00001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吉首城区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吉政通〔2024〕1号
为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民族习俗,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和限制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市场、油库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1.湘西州人民政府及周边(北至峒河,南至武陵路,东至人民路);2.市人民政府及周边(北至朝阳路,西至西一环,南至荣光路,东至人民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放区域和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
以城区四周第一道山脊为界,北至振武营酒鬼酒公司边界,南至湘西高新区学院路为界;乾州街道东至吉庄社区六组、七组(含麦田安置区)、西至G209复线以西山脊线;吉首老城区东沿G319至大田社区青山湾污水处理厂处,西至狮子庵。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内,在以下特定时间可于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除夕、初一、元宵节、清明节。
除上述时间外,限制燃放区域其他时间一律禁放烟花爆竹。
古城、古村、农村大屋场及大团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划定固定的燃放区域,并加强宣传引导和现场管控,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庆典或重大活动,经公安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三、燃放安全要求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吉首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吉首市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吉首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五、施行时间及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