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品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吉首市品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3 字体大小:

一、制订背景

为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坚持“质量领先、标准领跑、品牌领军”原则,提升产业质量和区域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企业(组织)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充分发挥品牌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中的重要带动作用,推进品牌工程,不断提升区域品牌和核心竞争力,鼓励各有关企业(组织)争创品牌,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二、制订的主要依据

(一)《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 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2 号)

(五)《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州政办发〔2020〕42 号)

三、主要内容

《吉首市品牌奖励办法》分为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申报条件和程序、监督和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七条。

一是明确了奖励实施部门。第二条“吉首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品牌奖励工作” 。

二是明确了奖励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我市获得省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际标准、鲁班奖、中华老字号等13类国家级、省级品牌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品牌奖励,按照获得的品牌不同奖励金额为0.2万元至50万元。

三是明确了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奖励的主体:

(一)在吉首市注册登记且申报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在吉首市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为吉首创造品牌效应的个人。”

四是强化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奖励资金用途;强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主体资格异议的解决方式;对质量品牌奖励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是确定了有效期限。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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