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文件解读

关于《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文件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03 字体大小: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助推吉首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湘西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行动方案》(州政办发电〔2022〕1号)要求,吉首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在全市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做到既要遵循法律精神、实现法律目的,又要宽严相济,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包容审慎容错纠错的法治思维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正常的企业发展经营,倡导克制、理性的执法监管理念,防止过度过宽打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和实施规范,可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吉首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规定,各执法部门以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各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拟定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四、起草过程

根据《湘西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攻坚年行动方案》(州政办发电〔2022〕1号)文件精神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在学习借鉴省内外城市经验及做法及收集我市各执法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送审稿,报市司法局提请法制审核。

五、主要特点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推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包容审慎执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合法性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实施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过度执法。

(三)公开透明原则。注重“清单”的公开性和实用性,清单内容简明清晰,确保执法人员“用得上”,群众“看得懂”;对编制完成的“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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