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

吉首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0 字体大小:
 

《吉首市项目建设区坟墓迁移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印发<吉首市项目建设区坟墓迁移规定(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0号),于2019322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628号)、《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省政令〔2017288号)《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135号)、《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813号)、《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吉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规定》共十五个方面,涉及我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建设用地所有的坟墓迁移工作。

《规定》要求,凡因征地拆迁需动迁的已葬坟墓,其遗骸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统一集中安葬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公办陵园公墓的遗骸墓区,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需迁移的坟墓遗骸重新择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华墓进行安葬。根据州里要求,严格执行“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防止再乱埋乱葬,重建大墓、豪华墓,与绿色发展理念不相符合,与殡葬改革宗旨不相适应。

《规定》要求,遗骸墓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地上不建墓基,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根据民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对遗骇墓的面积作出明确规定,提倡移风易俗,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规定》要求免除亲属对已葬坟墓的迁移成本。凡因土地征收需动迁的坟墓,遗骸的迁移、接运、安葬、遗骸墓建设等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兴龙陵园公司作为具体承担负责遗骇墓建设、遗骇棺制作、遗骇迁移下葬、立碑等迁葬一条龙服务。由陵园公司提供免费搬迁,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规定》明确,加大坟墓以奖代补的力度,坟主按土坟墓5000/冢、有碑无圈坟墓6000/冢、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7000/冢、五镶碑坟墓8000/冢、七镶碑坟墓9000/冢、七镶碑以上坟墓12000/冢的标准予以奖励。坟主不再重复享受《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坟墓按期迁移奖励、移风易俗奖、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新购坟地补贴、新坟搬运费等各项奖励和补贴。对自愿放弃遗骸的,在原奖补基础上追加奖励2000/冢;多冢坟墓合葬为一冢坟墓的,按节约的坟地冢数奖励1000/冢(如3冢合葬为一冢,节约坟地2冢,奖励2000元,以此类推)。已葬坟墓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发放。与坟墓相关的奖补是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813号)中奖励政策作出的。

《规定》明确,严禁在城区禁葬区新建坟墓。对在殡葬改革过渡期内,城区无业居民、农民中新去世人员进入公办陵园公墓安葬的,免费提供4平米以内的指定墓穴地一块,墓穴按公墓山的统一标准建设,墓穴建设费用由亲属自行承担。殡葬改革启动后,按新办法执行。

 《吉首市项目建设区坟墓迁移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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