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2-00006
  • 文号:吉政办发[2022]3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7-07-01
  • 签署日期:2022-07-01
  • 登记日期:2022-07-01
  • 发文日期:2022-07-01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2-07-01 10:30:0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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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2〕36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有关单位:

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     

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吉首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提高政府数据治理能力、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大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规划建设、目录管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依法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获取或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接口、视频等各类数据,包括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安全可控、严格保密的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涉及数据资源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数据资源使用方(以下简称使用方)、平台管理方(以下简称管理方)和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即吉首市人民府办公室)、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即吉首市政府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大数据中心)类主体。

提供方是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政务部门。

使用方是指依据需求获取、处理并利用政数据资的政务部门,也包括获取、处理并利用开放数据的社会组织及个人。

管理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城市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作部门或公司,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未经授权管理方不得使用、调取数据。

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具体承担相应工作。

全市政务数据资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归吉首人民政府所有。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中心负责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和市电子政务外网等大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除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全市各部门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和数据机房,已建成的应当并入市电子政务外网和大数据管理中心。全市各部门不得新建跨部门或跨层级的公共技术平台,已建成的应当依托州、市大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全市各部门已建或新建非涉密业务信息系统应迁移或直接部署到市电子政务外网。

第二章 目录管理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收集、按需共享、充分开放、依法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实行清单制管理、汇聚治理和平台化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政务数据目录包括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湖南省及湘西州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在其职责范围内梳理本机关所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内容,及时编制本机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基础库相关资源的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牵头建设机关负责编制;主题库相关资源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由牵头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编制。

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纳入全市的政务数据资源总目录、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集中存储、统一管理。

第十政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编制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务数据进行动态维护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政务数据调整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政务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机关业务信息系统,应当编制该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第三章 采集汇聚

第十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政务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格式和流程,并附数据采集格式样本,确定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

政务部门采集政务数据应保护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第十政务部门采集政务数据,涉及公民个人数据的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十政务部门采集政务数据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可以通过城市基础数据库获取或者确认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由多个政务部门协同采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机关共同协商明确相应职责分工。不同机关提供的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大数据中心协调核实。

第十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务数据进行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统一存储在城市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存储前的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数据存储的相关规范实施管理。

十八政务部门应当对本机关提供和获取的政务数据建立日志记录,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数据利用及共享

十九使用方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调取所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方在数据管理平台上直接调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方向提供方提出授权申请,提供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方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方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方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方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方与提供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大数据中心协调解决。

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体系城市基础数据库调用,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二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方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方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方对于从城市基础数据库调用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使用方对政务数据目录和获取的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提供方予以校核。

提供方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进行相应处理,并反馈使用方。校核期间,有关政务部门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当事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第五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跨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安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安全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共享平台安全事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大数据中心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息采集、储存、提供、使用全过程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发生政务信息资源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网信部门和大数据中心。

第二十大数据中心会同网信等部门,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务信息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或者擅自缩小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范围的;

(二)不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更新政务信息资源,落实疑义、错误信息校核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整合,联通共享平台的;

(四)不按照规定共享、使用政务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的;

(五)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六)擅自改变政务信息资源用途和使用范围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二十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数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数据管理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如有变动及时更新。

二十八全市政务数据有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数据管理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各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培养本地大数据人才,加快引进大数据优秀人才(团队),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大数据培训。

第三十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使用单位开展大数据产学研政用合作,强化数据应用智库建设。

第三十市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数据共享开放和有关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应用考核结果。对在数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涉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政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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