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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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吉政发〔202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6-02-10
  • 签署日期:2021-02-10
  • 登记日期:2021-02-10
  • 发文日期:2021-02-10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吉首市 发布时间:2021-02-10 09:15:0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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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215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德夯管理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确保其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央、省、州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关爱保障对象

(一)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主要指以下儿童: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

2.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

3.低保家庭儿童。指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4.残疾儿童。指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儿童。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以上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等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死亡指自然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指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6.流浪乞讨儿童。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未成年人。

7.临时救助儿童。指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儿童。

8.其他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

(二)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突出关爱保障重点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2.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4.对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家庭,整户纳入低保。

5.对持有残疾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6.对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按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

()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市卫健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将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按相关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保局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局全额资助。对持证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残联给予全额资助。

()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及免住宿费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助学金。对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民政部要加大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保障残疾儿童福利。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对其他年龄段残疾儿童按残联的相关救助项目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对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标准给予保障。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教育安置。

(六)完善农民工家庭帮扶支持机制。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人社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三、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街道)。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街道)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建立重点时段排查机制。实施重点时段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预防控制儿童意外伤害。针对寒暑假、放学后时段,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要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督促监护人负起安全责任。民政、公安、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六)建立信息共享管理机制。发挥电子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要依托现有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健部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公安部门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完善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实现信息纵向贯通,在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间横向互联。要设立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电话,畅通诉求渠道,落实好跟踪处置工作。将个案受理、转接处置、心理援助、家庭监护指导等纳入其中,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求助申请实行即时在线接听和登记受理。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和全天候服务,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四、加强阵地和队伍建设

(一)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二)加强村级儿童之家建设原则上每个建制村(社区)统筹建设1个儿童之家,鼓励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村增加儿童集中活动的站点场所,实现建制村全覆盖。充分利用村便民服务站、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闲置公共设施建设儿童之家,提倡与妇女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图书室等统筹规划和建设。儿童之家室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配有视频交流、学习阅读、娱乐活动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室外有安全、够用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服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所示范儿童之家。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

(三)建立基层专职儿童管理服务队伍乡镇(街道)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各乡镇明确1名女性党政班子成员或妇联主席担任儿童督导员,各村(社区)优先安排村两委女性委员(妇联主席)或民生协理员担任儿童主任,负责本地儿童之家日常工作,负责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政策宣传、监护指导、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等关爱工作。建在学校的儿童之家,明确学校的一名班子成员担任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对村()儿童主任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按工作绩效分等次发放。岗位补贴资金从乡镇社工站有关经费中列支。每个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专业资质心理辅导师。

(四)培育孵化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培育孵化至少3家以上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

(五)开展结对帮扶关爱工作。对已纳入建档立卡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原帮扶人继续履行帮扶责任,未纳入建档立卡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驻村帮扶的单位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开展结对帮扶,实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有人照料、学习有人帮助、成长有人呵护、心理有人抚慰,教育有人资助。

  (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动员引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深入乡村提供关爱服务。发动教师、“五老”人员、乡贤、民间能人、大学生、驻吉部队官兵、法律工作者等,担任儿童之家兼职辅导员,为儿童和家庭提供灵活便捷的辅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五、强化工作措施

()构建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市人民政府成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卫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属地管理、属地救助关爱的原则,加强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日常关爱保障工作。相关单位要切实落实好困境儿童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职责。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健、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共同做好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健、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健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留守人身安全。组织部门、驻村办要指导落实好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关爱工作。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心理服务类社会组织力度,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促进身心健康。引导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优先聘请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适当帮助解决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开支。全国青年志愿服务入库优秀项目可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支持范围。

()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需要,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经费保障。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实施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项目。要配套支持建设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儿童关爱服务使用比例。

()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活动、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保障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1210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方案。

  3.负责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街道)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社区)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附件3

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社区)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社区)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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