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巡游出租汽车第三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022
  • 文号:吉政办发〔2019〕2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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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9-07-27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巡游出租汽车第三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27 00:00:00 字体大小:

JSDR-2019-01004

吉政办发〔2019〕25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巡游出租汽车第三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巡游出租汽车第三轮经营许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7日

吉首市巡游出租汽车第三轮经营许可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47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建设美丽小康开放幸福新吉首,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武陵山片区生态文化旅游中心城,以完善城市交通功能为目标,以强化行业管理为手段,以健全监管体系为保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统一管理,规范市场,强化措施,有序发展”方针,通过实施政府调控措施,建立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经营许可

(一)经营权数量。本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数量为685个。

(二)经营许可期限。本轮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具体时限以行政许可证许可时间为准。经营权期限届满,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车辆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车辆更新与经营权期限不挂钩。

(三)经营者的确定。

1.根据吉首市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运力规模的原则,确定吉首市本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数量为4家(个)。

2.第二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3.第三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现空额时,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招投标方式取得经营权后,再按法定程序提交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三、经营权的配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规定,本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一)第二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延续经营的,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或延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该条规定执行。

(二)第二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延续经营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数,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按择优配置的原则,以服务质量状况或服务质量承诺为条件,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并根据中标人得分情况,合理确定各中标投标人的车辆经营权数。

四、经营模式

(一)员工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双方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制经营方式,实行公车公营。

(二)承租制。公司化经营下的承租制,采取一次性缴纳押金或缴纳首付承租费,再缴纳月租费的方式经营。第三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承租人收取的首付承租费为购车车价、附属设施等成本费用总额的30%。但考虑到巡游出租汽车承租人的经济利益,有效利用自有经济,也可采取零首付承租费(一次性缴纳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但不计息)或首付50%、70%承租费的形式,首付承租费还可由公司与承租人自愿协商确定,但最高不高于70%。

(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租费、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租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等。

五、经营要求

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全资购买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将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及经营权转为个人所有;严禁承租人炒卖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

六、车型、车辆颜色、车辆保险要求

(一)车型。结合吉首实际情况,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充分征求驾驶员意见后,自主选择大中城市在用的主打巡游出租汽车车型,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排放标准,安全设施齐全,车辆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配置不得低于市场同类产品。鼓励使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型,车辆不得私自改装改型,原则上一个经营者使用一种车型。

(二)车辆颜色。按照要求喷涂统一的车身颜色和标识。

(三)车辆保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车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交强险等险种,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也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险种。

七、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选用资格及要求

(一)持有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二)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从报名申请的驾驶员中根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择优选择。

(三)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63号)的从业人员。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得录用。

八、其他要求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严格的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二)大力支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关心关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积极解决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停车、就餐、如厕等问题。

(三)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高度重视本行业存在的风险,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承租人及驾驶员的风险教育。

(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五)拟聘驾驶员、承租人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充分征求承租人意见建议,并根据本方案制订经营方案,方案实施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违规操作。

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属吉首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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