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规范肉品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106
  • 文号:吉政通〔2018〕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8-29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8-09-03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规范肉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3 16:27:47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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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规范肉品

市场秩序的通告

吉政通〔201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规范肉品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常态化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处罚;对收购、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违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违者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生猪私屠滥宰要积极巡查管理,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对监管不力、隐瞒不报或不制止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究责任。

    五、对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以及经营病害肉产品等违法行为,一律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行。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欢迎广大群众及时举报畜禽非法屠宰及肉品加工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查实后予以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23310743-8222546

特此通告

吉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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