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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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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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6-09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9 16:17:32 字体大小:

JSDR-2018-00003

吉政发〔2018〕13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湘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等而对被征地对象和其他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通知(吉凤街道除外,其适用湘西州经开区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

在我市境内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国家、省人民政府对兴修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标准(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按湘政发〔201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标准可由被征地对象选择包干补偿的方式或按州政发〔2014〕2号文件的有关补偿标准据实测算。

涉及坟墓迁移的,暂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偿,我市出台殡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后,从其规定。

预制场、砖场、打砂场的补偿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畜禽养殖场(基地)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手续(需提供市或市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养殖的证件或证明)、用于养殖的建(构)筑物,根据其实际结构房屋按州政发〔2014〕2号文件补偿标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房屋总价款的80%包干补偿(含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费用)

符合国家政策的土地流转导致青苗(地上其他附着物)所有者和土地经营权承包者不一致的,青苗包干补偿费除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外,同时由土地征收方按以下标准对青苗所有者补偿青苗移栽费用:栽种经济林木(苗木)、中药材的按5000元/亩,其他作物的按3000元/亩补偿;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其所有者。涉及鱼塘流转承包养鱼的,由土地征收方给养鱼户补偿4000元/亩的捕捞(转塘)费用。

四、奖励政策

1.按期腾地奖励。被征收的土地自补偿足额支付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全面腾地清表的,按征地补偿费(不含青苗包干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的10%予以奖励。

2.坟墓按期迁移奖励。涉及坟墓迁移的,自补偿款足额支付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迁移的,按土坟墓、有碑无圈坟墓、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五镶碑坟墓3000元/冢(二次迁移土坟墓除外),七镶碑坟墓、九镶碑坟墓4000元/冢,九镶碑以上坟墓5000元/冢的标准予以奖励。

3.移风易俗奖。为鼓励我市城乡居民移风易俗、节约用地,搬迁坟墓时,对陈年老坟就地深埋的奖励1000元/冢;多冢坟墓合葬为一冢坟墓的,按节约的坟地冢数奖励1000元/冢(如3冢合葬为一冢的,节约坟地2冢,奖励2000元)。

五、在征地拆迁成本中,实物量调查到户的测量按180元/亩、征地放线费用按不超过200元/拐点的标准计入征地成本,拨付给具体测量单位;征地按3000元/亩拨付工作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其中2000元/亩由所属乡镇(街道)统筹用于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展征拆工作的各项开支(其中包括砍青、边沟开挖及乡、村、社区干部误工补助等,村(社区)工作经费统筹安排比例不得低于40%);600元/亩用于从市直单位抽调脱产工作专班人员的工作补助;400元/亩由市征拆办统筹使用。具体资金使用办法由市征拆办制定。

六、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征地补偿的,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的要求,一次性提取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的4%作为集体补助,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对征地补偿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征拆办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规定裁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实施。

八、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九、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的,按已发布的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吉首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吉首市青苗补偿标准

3.吉首市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4.吉首市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5.吉首市预制场、砖场、打砂场补偿标准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

附件1

吉首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青苗及土地附着物包干补偿

合计

备  注

个人   部分(92%)

集体   部分 (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集体补助部分(4%)

小计(100%)

稻田

74188.8

3225.6

3225.6

80640

25840

106480

1.征地补偿标准按湘政发〔2018〕5文件计算。
                2.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稻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1.1计算。
                3.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包括:水坑、粪坑,果树、药材、花卉苗木等及其他农作物;地上其他附着物(如保坎、大棚、土地堂、水井、姜洞、红薯洞等)按州政发〔2014〕2号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       
                4.
征收未利用地(沙地、裸土地、滩涂、其他草地)的,按旱地征地补偿标准的0.6倍执行。  

5.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旱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6.征地补偿标准含4%的集体部分和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集体补助部分。

旱土

61824

2688

2688

67200

25840

93040

园地

49376.4

2146.8

2146.8

53670

25840

79510

经济林

49376.4

2146.8

2146.8

53670

15000

68670

用材林

49376.4

2146.8

2146.8

53670

9700

63370

附件2

吉首市青苗补标准(一)

                               

                               

      

补偿金额(元/株)

  

苗高

胸径

1以下

12

23

5厘米以下

5厘米以上
            
8厘米以下

8厘米以上
            
12厘米以下

杜仲、银杏、黄柏、香桂、刺揪

8

12

16

30

50

100

水杉、柳杉、垂柳、枫杨

4

8

12

20

32

55

白玉兰、乐昌含笑、深山含笑、香樟、杜英、枫香

7

14

21

28

45

60

金桂、四季桂

8

15

25

40

80

150

紫薇、红枫、罗汉松

8

15

24

35

60

120

紫荆、巨紫荆、红叶乌桕

8

15

25

35

50

100

梓、楠、、榉木

8

15

30

40

55

100

杉、国外松、马尾松、柏木

2

6

8

20

30

45

泡桐、梧桐、苦楝、椿树

1

4

6

20

30

40

其他杂木、灌木林

不能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棕树

已产棕的每株60元,未产棕的每株20元。

楠竹

胸径10cm以下12/根(不含10cm),胸径10cm以上20/根。

杂竹类

胸径2cm以下每平方米12元。26cm每株4元,6cm以上每株8元。

草地、草皮

人工种植草皮每平方米30元、其他草地草皮每平方米5元。

群植观赏植物

观赏苗木(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每株2.5元,观赏球类(红继木、女贞、红叶石楠、冬青等)按照冠幅100cm以下每株60元、冠幅100cm以上每株120元。

说明:1.以上为零星树木的标准,规格以上含本数。苗圃苗每亩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0元。2.一穴多株的,按一株计算补偿。3.林木超过表中胸径的不予补偿,只付砍伐工资或移栽费用。4.盆栽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搬迁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被征地方逾期未处理的,征地方有权处理。


吉首市青苗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株

                         
            
       补偿金额
            

苗圃苗

定植管理期

始果期

盛果期

衰老期

  

2

1.5

1

10

7

4

77

68

51

273

213

171

128

85

43

甜橙、脐橙

2

1.5

1

8

5

3

67

59

46

235

171

107

85

65

33

  

2

1.5

1

17

13

7

85

76

65

323

256

193

150

107

65

  

2

1.5

1

15

11

5

78

70

56

300

280

215

107

85

43

桃、李、梨、梅、杏、枣

2

1.5

1

12

9

6

55

45

35

215

185

130

95

80

65

  

2

1.5

1

12

9

6

70

60

55

235

171

130

105

85

70

  

2

1.5

1

12

9

6

70

61

55

280

220

171

95

80

65

  

2

1.5

1

12

9

6

70

60

55

235

171

140

120

85

70

  

2

1.5

1

12

9

6

70

60

55

280

220

201

105

85

80

  

2

1.5

1

4

3

2

45

35

25

150

110

80

55

45

21

  

1.5

1

0.5

3

2

1

45

35

25

130

95

85

45

30

20

  

2

1.5

1

12

9

6

45

35

30

150

130

110

100

80

60

猕猴桃

3

2

1

12

9

6

80

70

60

200

180

150

100

80

60

  

3

2

1

12

9

6

80

70

60

200

180

150

100

80

60

  

2

1.5

1

12

9

6

60

50

45

150

130

100

70

60

50

说明:1.定植前为苗圃苗,定植后13年为定植管理期,45年为始果期,619年为盛果期,20年以上为衰老期。2.以上种类成片的果园、经济林木包括定植后零星果木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规定标准执行。苗圃苗根据栽培时间和实际生长状况确定补偿标准,但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6000元(以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按本通知第三条补偿)。3.成片定植后的以上果木和经济林木,葡萄、石榴每亩不超过110株、其他果木每亩最高不超过100株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生长期细分视情况酌定。林果苗兼栽种的,按主要物种的合理密度进行补偿。4.上表苗期补偿标准指已嫁接成活苗,结合生长期及栽培状况进行补偿。未嫁接实生苗按0.1/株补偿。


附件3

吉首市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一)

项目

   

单位

补偿

金额
            
()

说  明

水池(箱)类

生产、生活用砖、石水池

立方米

180

砖、石砌墙粉水泥,容积3m3以下,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土池

立方米

10

水泥粉壁的按15/m3计算补偿。

沼气池

4000

包括管道、气表等。

水箱

80

农民屋顶上生活用水箱,含管道水箱座等。

  

机钻井

(摇泵井)

15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以下(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砖、石砌井
            
(含混凝土)

立方米

20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以下;最高600/口(含挖方,每户限一口)。

土井

立方米

40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水井口径1.5以下;最高200/口。

电杆电线类

8以上水泥电杆

500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8以下水泥电杆

400

包括杆上设备、搬运费。

木电杆

150

1.2m处量胸径14cm

三厢四线

20

含上户费,包括双线、动力四线另增加10/m

吉首市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二)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明

晒坪类

水泥坪

平方米

50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8cm,水泥抹面,含平整费。

三合土坪

平方米

25

厚度不少于6cm,三砂捣制,表面抹光,含平整费。

素土坪

平方米

12

素土夯实,表面抹光。

岩板坪

平方米

60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含平整费。

道路类

砼道路

立方米

350

含部分钢筋,含平整费。

水泥路面

平方米

50

 

沥青路面

平方米

30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平方米

20

表面平整,含平整费。

围墙类

24砖眠墙

平方米

80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24砖斗墙

平方米

60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8砖墙

平方米

45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3砖附柱墙

平方米

40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10元。

土筑、土砖墙

平方米

20

包括基础,双面粉刷每平方米增加10元。贴瓷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保坎类

水泥浆砌保坎

立方米

280

勾缝增加10%,含挖基础超深。

干砌保坎

立方米

180

含挖基础超深。

猪栏(槽)类

圈内搁预制板地面

平方米

40

水泥预制板。

砖铺猪栏栅

平方米

20

砖砌粉水泥。

竹木猪栏栅

平方米

20

竹制带门栏栅。

石槽或水泥预制槽

100

 

吉首市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三)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说明

水管排水(涵管)类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下)

3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塑料水管(直径2cm以上)

5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4分水管

5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6分水管

6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1寸水管

8

房屋补偿中已包含的,不再另行补偿。

15#室外水管

7

镀锌。

20#室外水管

9

镀锌。

25#室外水管

12

镀锌。

32#室外水管

15

镀锌。

40#室外水管

17

镀锌。

50#室外水管

19

镀锌。

0.3×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60

0.5×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85

1×1以上水泥预制下水管

105

75#落水管

8

含各类。

110#落水管

11

含各类。

砖砌明沟

25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三砂明沟

30

按长度计算,断面20×20

暗砼涵管100mm

30

暗砼涵管300mm

40

暗砼涵管400mm

50

暗砼涵管600mm

60

暗砼涵管800mm

80

暗砼涵管1000mm

100

铸铁管∮100mm

30

吉首市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四)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蔬菜大棚类

钢架大棚(含混凝土)

平方米

30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木架大棚

平方米

20

大棚供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竹架大棚

平方米

10

大棚拱材为竹,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吉首市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五)

项目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

    

其  他 类

土地堂

2000

层高在2米以上的,按房屋结构据实补偿(不进行安置)

姜洞(红薯洞)

300

按姜洞(红薯洞)的深度据实补偿


附件4

吉首市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搬迁及墓碑移装费用(元)

新购坟地补贴(元)

  

二次迁移土坟墓

2000

0

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坟墓原则上统一搬迁至政府确定的公墓山,不再补贴新购坟地费。埋葬时间3年以内的新坟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增加1000元的搬运费。

土坟墓

3000

城镇规划区以外每冢坟墓补贴新购坟地费2000元

有碑无圈坟墓

3500—4000

(根据墓碑大小确定)

有碑已圈坟墓

5000

(五镶碑以下有碑已圈坟墓)

五镶碑

6000

七镶碑

8000

七镶碑以上

11000

附件5

吉首市预制场、砖场、打砂场补偿标准

项   目

规格

(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设施

60000

1.经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停业

补助费

15000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

腾地费

15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搬迁所有物品并腾出土地的。

设  施

140000

1.经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成品及半成品、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停产、停业

补助费

20000

每个预制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按期拆迁

腾地费

20000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搬迁所有物品并腾出土地的。

打砂场

停产、停业补助费、按期拆迁

50000

每个打砂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打砂场面积在5亩以上的,另行评估,据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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