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通 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691
  • 文号:吉政办发〔2017〕3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1-25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25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5 16:06:03 字体大小:

JSDR-2017-01011

吉政办发〔201733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5日


吉首市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吉首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执收单位征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为执收单位。

第四条凡属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凡法定执收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第五条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凡执收单位开设收入过渡性帐户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湖南省关于“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的指导意见》(省治理办湘治办发20095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征收方式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凡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凡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后,24小时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市非税局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

第七条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二)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九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条非税收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易地统建费、人防工程维护费除外)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按权限进行审批。

单项缓、减、免金额在应缴金额10%以下(含10%)的,由执收单位自行审批,并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在10%以上15%以下(含15%)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批;在15%以上20%以下(含20%)的,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在20%以上30%以下(含30%)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在3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本条所提“应缴金额”是指缴入本级金库的非税收入金额。如有与上级分成的项目产生收入需缓、减、免,上划部分不在计算基数之内。

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管理。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在5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十三条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投诉。

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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