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110
- 文号:吉政办函〔2017〕6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06-22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6-22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 规定》的通知
JSDR-2017-01005
吉政办函〔2017〕61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首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吉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吉首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吉首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吉首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吉首地区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防制措施。
第四条 吉首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吉首地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市卫计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疾控中心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街道和乡镇负责组织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区住户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五条 防制工作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承担。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住户负责居住范围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单位及街巷住户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它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护设施等措施以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杀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 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子、苍蝇孳生地,并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子、苍蝇及幼虫,使蚊子、苍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 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利于蚊子、苍蝇孳生和聚集场所,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措施,防止蚊子、苍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子、苍蝇及幼虫;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家禽,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清除蚊子、苍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并在蚊子,苍蝇孳生季节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火车站、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吉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病媒防制工作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宾馆、旅社、酒店、餐饮店、食堂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范畴,对病媒生物防制设施不全、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统一部署,使用统一方法,制定药物及相关器械,采取有效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吉首地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物及器械。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有偿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业务前,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的爱卫办备案。同时接受市爱卫办和市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有偿服务机构可与常年不间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特殊行业单位(包括宾馆、旅社、酒店、餐饮店、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医院、美容美发场所、休闲娱乐场所、超市、粮食仓库)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标准之内。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参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市食品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和其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滥用职权、顽固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吉首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