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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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2-11-30
  • 签署日期:2012-11-30
  • 登记日期:2012-11-30
  • 发文日期:2012-11-30

吉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30 11:06:26 字体大小:

JSDR-2012-00004

 

 

 

 

 

 

吉政发〔2012〕12号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吉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吉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34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含BT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投等单位,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原则,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政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政府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实施,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时,该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建议、处理、处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预)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

    (五)建设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到位,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相符,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征用、施工许可等)是否齐全,BT融资建设方案是否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监察、审计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采用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模式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公示前是否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机关审核,BT项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取得市发改、监察等部门同意,并报市审计部门备案;

    (五)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六)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BT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与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BT项目是否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二)项目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所需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BT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相关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列明工程结(决)算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是否订立控制高估冒算相关条款,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二)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等问题;

    (三)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和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质量索赔、材料价差核定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环境治理项目是否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六)建设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

    (七)单项(位)工程结算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BT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工程技术资料与实际是否一致,竣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税费是否及时、准确交纳,减、免、缓缴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建设项目的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四)单项(位)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准确,工程奖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由审计部门对BT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意见;

    (五)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评价项目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控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资金流程为主线,以工程造价控制审核为关键,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补偿、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资金使用管理、工程结(决)算等关键环节、重要活动事项为重点,着重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明确具体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不得因跟踪审计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原则上对项目财务审计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影响较大且事后审计难度较大的内容应及时跟进审计,对其它工程内容及管理活动应定期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对特别重大项目,审计组应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建设单位应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守审计监督的角色定位,对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等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去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尽量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及时、准确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机关审查(含BT项目);

    (四)对隐蔽工程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含BT项目),应事先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

    (五)建设项目(含BT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坚持“先备案,后实施”制度。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金额5%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或见证,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单》,及时报审计组备案。对涉及造价小于50万元或未超过原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同一单项(位)工程累计超过50万元或原合同金额5%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其提交审计组备案;

    (六)建设项目应按照已完工工程施工形象进度的25%预留工程款。预留的工程款应在结(决)算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不含BT项目);

    (七)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单之日10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八)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九)接到审计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后,应在10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十)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审计结论性意见,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按规定及时编写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和跟踪审计台账;

    (四)对合同、最高限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的审计,审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根据被审计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单》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并对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审计组应及时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单项(位)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

    (七)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单》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意见单》,作为单项(位)工程竣工决算依据;

    (八)对单项(位)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填制《工程造价审计意见单汇总表》,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九)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十)审计组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落实跟踪审计意见单、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审计  项目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市工商联。

  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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