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16 字体大小:
 (草案)

 

 

根据中央、省、州关于殡葬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现就吉首地区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制定本规定。

一、吉首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执行《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二、党员、干部应加强对亲属丧事活动的约束直系亲属、配偶去世后违反《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应追究本人

三、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应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治丧时间不超过3天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

四、严禁党员干部在治丧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

五、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墓碑平卧式、小型化、艺术化,建议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地的生态节地葬法。鼓励非火葬区的党员干部去世后带头火葬、生态安葬。

六、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

七、党员干部应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寄、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

八、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对党员、干部及其亲属违背“两集中一统一”原则,应集中治丧而在禁葬区域搭棚吊唁的,应入公墓山安葬而违规安葬的,应实行火化而违规土葬的,其继承人不得领取丧葬费、抚恤费。

十、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理职权,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抓好本区域、本单位乱埋乱葬、私自买卖墓地、修建豪华墓、违规土葬等行为,履责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十一、党员干部违反《吉首地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州、市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中央、省属驻吉首地区单位及个人违反规定的,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去函该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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