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首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四期)

关于吉首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四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3 字体大小: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3433101568819880(小米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首市向姐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市场二楼122号)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从八月楼市场周边散户采购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4公斤,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违法获利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小米椒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相关票据。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限量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按照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1、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限量小米椒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3、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警告。

二、抽样单编号为XBJ23433101568819908(小米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首市晓雨生鲜店(经营地址: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街道农贸市场113号摊位)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从八月楼市场周边散户和武陵缘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4公斤,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货值金额40元,违法获利4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小米椒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相关票据。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限量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按照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1、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限量小米椒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3、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进行警告。

三、抽样单编号为XBJ23433101568819921(甜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首市昌元蔬菜铺(经营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伟业市场蔬菜区99-100号)销售的甜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0月2日从吉首市武陵缘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甜椒15斤,购进价格为6.66元/斤,销售价格为8元/斤,截止案发日止,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能够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说明其来源,且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抽样单编号为XBJ23433101568819937(小米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首市世友蔬菜批发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乾州伟业广场B17-B18)销售的小米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0月2日从吉首市鼎盛蔬菜批发有限公司采购小米椒10公斤,销售价格为14元/公斤,截止案发日止,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能够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说明其来源,且货值金额较小、经营规模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抽样单编号为GZP23430000004457857(梭子蟹)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首市好兄弟海鲜店(经营地址: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市场物质局门面46号)销售的梭子蟹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1月9日,通过微信在湛江市霞山区李康华水产经营部采购梭子蟹15斤,购进价格(含运输费)为64元/斤,销售价格为75元/斤。截止案发之日止,该批次梭子蟹已销售11.45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3.55斤由于环境水质原因,未及时售出就已报损处理,共计货值金额1085.95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梭子蟹时能够说明其来源,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限量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梭子蟹进货来源,并索取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凭证,无主观故意;且在案发后更换了供货商,属于主动减轻或者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措施,并且该批次梭子蟹除了抽样检验所购数量,剩余梭子蟹还未及时售出就已报损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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