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教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教体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政策法规股负责法治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加处罚决定的;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政策法规股进行法治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政策法规股组织听证,并进行法治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政策法规股进行法治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后,组织集体讨论会,对案件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治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按本制度向政策法规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治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治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四)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治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治工作局领导批准,法治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治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意见表》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