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首市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首市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2 字体大小:

吉卫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吉首市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

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人民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学校及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共同制定了《吉首市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市卫生健康局         吉首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2年2月11日

吉首市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防控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幼儿园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完善由市卫健局和市教体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学校及幼儿园等组成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首市学校和幼儿园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  长:杨七斤

副组长:张俊生

组  员:唐  玲  文茗一  陈峪鸣  张自由  李 政

罗结珍  陈群芳  全金平
  二、机构职责

(一)市卫健局

1、与市教体局共同领导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将其纳入本市卫生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2、会同市教体局制订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和措施,制定防控工作计划,制定本市学校健康体检、结核病检查/ 筛查方案。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积极组织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各学校及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

3、组织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4、制订全市学校结核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会同市教体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开展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研判疫情,并会同市教体局落实疫情处置经费及新生入学肺结核筛查工作经费。

5、向市教体局通报全市学校肺结核疫情信息。

6、会同市教体局对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市疾控中心

1、制定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计划。

2、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

3、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知识健康教育和健康体检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4、负责接收学校肺结核单病例预警信号,及时将校园结核病情况通报给市教体局和学校并开展信息核实和预警信号响应工作。

5、开展主动监测、汇总、分析全市学校结核病疫情,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6、负责开展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包括组织疫情核实、现场调查、接触者筛查和后续处理、患者管理等,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感染控制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心理疏导,对事件进行评估。

(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1、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学校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健康教育、开具休复学/休复课诊断证明和随访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接触者筛查和疫情处置工作,开展住院患者的感染控制管理,负责预防性治疗及其随访检查工作。

2、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及时、规范报告发现的学校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并立即转诊至市人民医院。

3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学校肺结核患者的信息核实工作,并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肺结核疑似患者和患者进行转诊、追踪,开展接触者筛查,做好患者出院后或居家治疗期间的服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4、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预防性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1、负责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建立、医务室/保健室成立、疫情报告人确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环境、食品等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新改扩建学校实施卫生相关审查。

4、负责对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主动监测、疫情调查及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1、负责加强全市幼儿园的疾病预防指导。

2、负责开展对全市幼儿园结核病疫情的筛查,幼儿健康监测。

(六)市教体局

1、与市卫健局共同领导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将其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组织学校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2、配合市卫健局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会同市卫健局制定并落实本市学校健康体检、结核病检查/ 筛查方案。

4、会同市卫健局对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5、在市疾控中心指导下,组织开展对校医及兼职保健教师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

6、配合市卫健局监测全市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7、会同市卫健局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经费及新生入学肺结核筛查经费,协助市卫健局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七)学校

1、承担学校结核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2、成立医务室或者保健室,由专人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

3、根据市教体局的部署,在市卫健局指导下,制定并实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计划。

4、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追踪。

5、在市疾控中心指导下,积极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6、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切实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

7、将结核病检查项目纳入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所有入学新生接受筛查。

8、做好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工作,及时向市教体局、市疾控、辖区乡镇卫生院或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

9、配合市疾控中心开展接触者筛查及后续处置工作。

10校医(兼职保健教师)或班主任应当协助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督促休学或在校预防性治疗的学生教师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兼职保健教师)或班主任应当在市疾控中心、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11、依据休复学/休复课诊断证明,对肺结核患者进行休复学/休复课管理。

12、发生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市卫健局做好疫情处置,做好全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

三、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处置

在发生学校结核病疫情时,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做好科学处置,减少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蔓延。

(一)病例定义

1、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 指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 10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事件。

(二)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

1、散发疫情的信息报告

市疾控中心发现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出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病例的散发疫情应在24小时向市卫健局和市教体局报告,并向学校反馈。各级各类学校对日常诊疗/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中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均应进行相应记录、推介转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

市卫健局会同市教体局及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如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确定事件级别。市卫健局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向州卫健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告知市教体局。

(三)疫情处置

1、接触者筛查

发现肺结核病例后,市疾控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开展患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学校收集密切接触者人员信息,根据市疾控中心要求建议学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筛查。接触者筛查应在完成指示病例个案调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寒暑假期间发现的患者,其接触者筛查也应立即启动,全部筛查工作应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扩大筛查。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开展 TST 检测强阳性/IGRA 阳性者的预防性治疗及随访工作。

2、患者治疗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规范的抗结核治疗。对休学/休课在家的患者,市疾控中心应组织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预防性治疗的患者,学校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协助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市疾控中心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各种方法进一步明确诊断,严格掌握休复学/休复课标准,并按照标准开具相应诊断证明。疑似病例明确诊断后,学校应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学诊断证明”和“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休复学手续,并将休复学诊断证明存档。

3、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在整个疫情处置过程中强化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稳定情绪,做好人文关怀,做好患者和感染者的隐私保护,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4、主动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每日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工作;要健全学生健康状况信息的收集和报送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尤其对发生疫情的班级、年级、宿舍楼层以及感染率高的班级、宿舍应加强主动监测,保证可及时发现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的学生并有效转诊。在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中发现的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通知家长带学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并及时跟踪掌握学生的病情。

5、环境卫生和消毒

学校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并在市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对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痰液进行严格消毒,对患者学习、居住、生活的环境进行消毒,同时加强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开窗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6、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学校发生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边调查、边控制、边完善的原则,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和影响。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推动工作落实。

市卫健局和市教体局将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纳入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对报告不及时、隐瞒疫情、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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