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与《就业创业证》申领
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并填写《就业失业求职登记表》。
首次登记人员同时办理《就业创业证》。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劳动者的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意愿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5号)文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23号);3、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