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2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不动产登记制度有效实施,确保不动产测量工作持续稳步有序进行,方便不动产权利人自主委托不动产测量事项,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首市房改房、集资房等不动产登记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号)的相关精神,拟遴选确定在吉首市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的机构,建立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权测量的内容及原则

不动产测绘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对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一并开展测量。测量机构应提交符合《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要求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的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成果。

二、报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根据吉首市不动产测量工作需要,申请进入备案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备乙级及以上载明不动产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要求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3、具有测绘专业技术人员4人,测绘相关专业人员2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1名,需持有《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

4、在申请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相应的仪器设备,有开展不动产测量的基础和条件;

 5、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熟悉不动产测绘技术要求,接受吉首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监督管理;

6、近两年来开展不动产测量活动业绩和服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7、对利用已有成果进行不动产测量的,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按宗地的大小、距离远近、难易程度,选择性地进行不动产测量工作;

8、属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其他困难群众等需救助人群的,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不动产测量机构应对不动产测量费用予以全免;

9、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不得收取测量费(此项工作业绩纳入下次测量机构备案考核重要依据)。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进入备案库的不动产测量技术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申请表》;

2、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测绘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办公场所相关证明材料;

5、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承诺书(原件);

6、测绘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社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四、机构备案库管理

备案库每二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度调整,本次申请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下次申请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至23日不动产测量中介机构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取消资格;符合条件的单位,将进入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库,备案库将在吉首市人民政府网站规划信息栏目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场所予以公布,不动产测量实行轮值服务制度。

五、退出机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退出备案库:

1、测绘资质证书失效或被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达不到应具备资质要求,继续从事不动产测量业务的;

2、不按规定按年度对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的;

3、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不动产测量业务的;

4、在不动产测量业务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6、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不动产测量成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7、一年内因不动产测量成果错误被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勒令整改两次以上的;

8、发生一次因不动产测量地点交通不便、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或要求申请人额外追加费用的;

9、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退出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库的单位,两年内不能申请再次进入备案库。

六、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请进入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库的单位,请到吉首市自然资源局测绘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

联 系 人: 吴志发

联系电话: 0743—8511299

附:《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申请表》

    《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审批表》


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申请表.doc
吉首市不动产测量机构备案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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