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各类乱收费行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将2021年度《吉首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局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目录清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我局大厅LED显示屏将进行收费目录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21年度《吉首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类别 |
立项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备注 |
1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央 |
湘发改价[2019]597号 |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
由县及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2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央 |
湘发改价[2019]597号 |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由县及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央 |
湘发改价[2019]597号 |
办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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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类 |
8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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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住宅类 |
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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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书工本费 |
10元/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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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央 |
湘发改价[2019]597号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非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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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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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78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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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52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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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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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74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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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46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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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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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59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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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370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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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中央 |
国发[2017]29号 湘财综[2018]34号 |
根据出让方式确定 |
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 |
1、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 为矿业权出让收益;2、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3、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6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中央 |
国发[2017]29号 |
根据矿区面积大小确定 |
矿业权人 |
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
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中央 |
湘财综[2018]44号 |
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
(1)郁闭度0.2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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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 |
1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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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
6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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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林地 |
3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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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
按照(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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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 |
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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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 |
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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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 |
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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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建设项目 |
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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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
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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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中央 |
湘财综函〔2018〕1号 |
计算比列: |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韩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2、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专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3、上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报建环节征收。 |
(1)住宅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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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
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