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胜刚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啤酒、红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唐胜刚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啤酒、红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3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1〕452号

关于唐胜刚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啤酒、红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唐胜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吉首市上和居私房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0MA4LH2YJ3R

住所(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吉首市乾州古城南门巷24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10119**********

联系电话:189********

联系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吉首市乾州古城南门巷**号

2021年10月28日我局进行食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对吉首市乾州古城南门巷**号“吉首市上和居私房菜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NATURTRUB(进口啤酒)、PREMIUM WEISSBIFR)进口红葡萄酒、ALCAMO(进口白葡萄酒)三种进口酒无中文标签标识,不能提供该酒的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报主管局长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开始在吉首市乾州古城南门巷**号经营“吉首市上和居私房菜馆”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将从阿根廷进口8瓶NATURTRUB(进口啤酒)、2瓶 PREMIUM WEISSBIFR)进口红葡萄酒、2瓶ALCAMO(进口白葡萄酒),将其置于其经营的“吉首市上和居私房菜馆”内对外进行销售,NATURTRUB(进口啤酒)的销售价是10元/瓶;PREMIUM WEISSBIFR)进口红葡萄酒销售价是150元/瓶、ALCAMO(进口白葡萄酒)销售价格是180元/瓶。上述进口啤酒、红酒共计货值金额74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进口啤酒、红酒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唐胜刚经营的“吉首市上和居私房菜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唐胜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基本情

况;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啤酒、红酒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啤酒、红酒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啤酒、红酒的事实;

6、MELLON(宝丽.卡门进口白葡萄酒)标签标识一份,证明购进该产品的相关情况。

7、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市监强字】(2021)10-28号及扣押清单和责令整改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18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

2021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字〔2021〕4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而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红酒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红酒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NATURTRUB(进口啤酒)8瓶、 PREMIUM WEISSBIFR)进口红葡萄酒2瓶、ALCAMO(进口白葡萄酒)2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84014950000000023;开户行: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仙镇营分理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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