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鲁邦贤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关于鲁邦贤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29 字体大小:

吉 首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07

关于鲁邦贤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鲁邦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吉首市鲁达蔬菜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01MA4MDDL55B

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蔬菜果品批发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邦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3127xxxxxxxx9032

联系电话:1346743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顺县两岔乡河边村第一组

经营范围:蔬菜批发

2020年1月30日,我局接到“吉首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称:吉首市一名蔬菜经销商2020年1月29日从湖北省内运送一批蔬菜进入我市五里牌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运输蔬菜的货车一辆(车牌号:湘UA4588)及莲花白4000斤;白菜16000斤;洋葱2袋。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吉首市鲁达蔬菜批发部经营者鲁邦贤及合伙人(陈建军)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湖北省沙市一蔬菜基地张老板获得一批蔬菜,并于2020年1月29日聘请胡某某驾驶湘UA4588货车前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陈湾村蔬菜基地,将白菜16000斤,莲花白4000斤,洋葱100斤拉回至吉首。该批蔬菜于2020年1月30日凌晨1点44分运抵吉首市五里牌蔬菜批发市场待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200元。

鉴于2020年1月24日,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吉首市迅速行动应对疫情、出台措施,于2020年1月28日,吉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吉首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现要求在吉首市疫情防控期间对发现疫源地进入我市的农产品、蔬菜、肉类、生鲜物资立即进行查处,并做无害化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现场查扣莲花白4000斤;白菜16000斤;洋葱100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现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照片打印件5,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事实;

证据(六)、陈建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陈建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运送蔬菜车辆行车轨迹证明一份(内涵:车辆上下高速照片复印件三张;司机证件复印件两张。)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0年1月31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0年2月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行听字[2020]第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依法经营、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和扩散。而本案当事人鲁邦贤在湖南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下,仍然从疫情重灾区内采购大量蔬菜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情,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进行扣留,符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从轻处罚:(一)当事人主动终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没收莲花白4000斤、白菜16000斤、洋葱100斤。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局或者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2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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