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

关于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1 字体大小:

吉环发〔2016〕19号

 

吉首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

 

吉首城区各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3〕77号)、《湘西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4〕4号)及《吉首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要求,特将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吉首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34号)的规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东至长渝高速,西至209国道狮子庵,南至吉凤工业园,北至振武营。

    二、燃煤锅炉淘汰总体目标:

吉首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标准。

    三、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内容:

(一)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高污染燃料指原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烧用的生物质燃料),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予以改造或淘汰。

    (二)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

(三)对全市范围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锅炉尾气达标排放。

    四、燃煤锅炉淘汰时间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4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含4蒸吨)2016年7月31日之前淘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窑炉2016年6月30日之前淘汰。

(三)全市范围内1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四)城市建成区内4—10蒸吨的燃煤锅炉2017年6月30日之前淘汰。

望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落实方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保证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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