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1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19号
申 请 人: 庄某某
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庄某某因对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不服,于2023年2月27日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信息无法核实,且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显示投诉举报函是邮寄至吉首市市场监督局,也无市场监督局的签收日期证明。故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了需补正的资料及补正期限。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