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18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吉政复决字〔2023〕1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30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吉政复决字〔202318

:许某某

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许某某因对被申请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2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首市人民政府于202322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2023年4月3日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23425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