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清单表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清单表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7 字体大小: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清单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金额
1 吉农(渔政)罚〔2025〕1号 胡X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胡X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潜水徒手捕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没收渔获物29尾3.3公斤;2、罚款1100元。 2025年1月7日 2025年2月27日 主动履行 1100
2 吉农(渔政)罚〔2025〕2号 刘X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刘X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潜水徒手捕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没收渔获物29尾3.3公斤;2、罚款1100元。 2025年1月7日 2025年2月27日 主动履行 1100
3 吉农(渔政)罚〔2025〕3号 冉XX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冉XX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潜水徒手捕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没收渔获物29尾3.3公斤;2、罚款1100元。 2025年1月7日 2025年2月27日 主动履行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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