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清单表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清单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金额 |
1 | 吉农(渔政)罚〔2025〕1号 | 胡X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胡X |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潜水徒手捕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没收渔获物29尾3.3公斤;2、罚款1100元。 | 2025年1月7日 | 2025年2月27日 | 主动履行 | 1100 |
2 | 吉农(渔政)罚〔2025〕2号 | 刘X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X |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潜水徒手捕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没收渔获物29尾3.3公斤;2、罚款1100元。 | 2025年1月7日 | 2025年2月27日 | 主动履行 | 1100 |
3 | 吉农(渔政)罚〔2025〕3号 | 冉XX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冉XX |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潜水徒手捕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没收渔获物29尾3.3公斤;2、罚款1100元。 | 2025年1月7日 | 2025年2月27日 | 主动履行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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