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4 字体大小: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4年)-清单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违法类型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货值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金额
12 吉农(动监)立〔2024〕12号 动物卫生监督 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王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当事人销售的鸡鸭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1264元 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2月2日 2025年12月31日 主动履行 189.6
13 吉农(动监)立〔2024〕13号 动物卫生监督 杨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杨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6852 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12月31日 主动履行 1027.8
14 吉农(动监)立〔2024〕14号 动物卫生监督 杨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杨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978 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1月28日 2025年12月31日 主动履行 146.7
15 吉农(动监)立〔2024〕15号 动物卫生监督 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程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4968 2024年10月15日 2024年12月4日 2025年12月31日 主动履行 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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