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2024年)-清单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类型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货值 | 立案时间 | 结案时间 | 处罚有效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金额 |
12 | 吉农(动监)立〔2024〕12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王xx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当事人销售的鸡鸭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认定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 |
1264元 | 2024年10月15日 | 2024年12月2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189.6 |
13 | 吉农(动监)立〔2024〕13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杨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杨xx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
6852 | 2024年10月15日 | 2024年11月28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1027.8 |
14 | 吉农(动监)立〔2024〕14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杨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杨xx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
978 | 2024年10月15日 | 2024年11月28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146.7 |
15 | 吉农(动监)立〔2024〕15号 | 动物卫生监督 | 程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程xx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其销售的鸡鸭采取补救措施,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补检,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15%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
4968 | 2024年10月15日 | 2024年12月4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主动履行 | 7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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