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罚决定

314、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3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314

当事人: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NICEQ5B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

身份证件号码:43303119730318****

联系电话:1507456****

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冷冻鸡块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经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8日下午3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炒菜使用的食品原材料-冷冻鸡块肉,其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该冷冻鸡块肉由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送货销售。执法人员根据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提供证据立即前往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该批鸡块肉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其送货单及其当时进购鸡肉入库时的照片,通过核实:该批鸡肉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长沙红星冷库——湖南墨瀚供应链有限公司进的货。其外包装上标注情况为:产品名称:顶牛食品——专用鸡块;净含量:10千克/件;产品执行标准:SB/ T10379,保质期:18个月;贮存方法:-18℃以下冷冻储存;受委托生产商韶山市欣小台食品加工厂,受委托生产地址: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白翎村,生产许可证号:SC11143038210019。当事人总共进购了75件,其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有14件,其余61件均有生产日期,手续齐全,进价是135元/件 ;销售价格是150元/件;这批货均已销售出去了,其销售金额是14件×150元/件=2100元;从中获得利润210元。因此该鸡块的总货值金额为:2100元,其违法所得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鸡块肉现场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李卫平的身份证复件印1份,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三)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件印1份,证明当事人李卫平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件印1份,证明当事人李卫平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李卫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无生产日期鸡块肉情况;

证据()湖南墨瀚供应链有限公司送货单一份,证明无生产日期鸡块肉鸡块(上腿)进货来源情况;

证据()送货单一份,证明无生产日期鸡块肉(上腿)销货情况;

证据(八)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进购及使用无生产日期的鸡块情况;

证据(九)吉首市咕咕家黄焖鸡米饭店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吉首市家家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无生产日期鸡块肉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10月19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2023年11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市监听告字〔2023〕3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鸡块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能极积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2100元),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2、罚款129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5000元整,全部上交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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