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吉首市吉利万家长虹便利店处罚决定

97、吉首市吉利万家长虹便利店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3 字体大小: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监行处字〔202397

当事人:吉首市吉利万家长虹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01MA4PRPPX13

经营者:常伟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245队南院1号楼5、6号门面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兴业南路1号七星香山花园1栋1002号

身份证号码:420103197**********37

联系电话: 175064*****5

2023年7月3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245队南院1号楼5、6号吉首市吉利万家长虹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经查明:2023年7月31日,我局接到举报后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货架有12种食品已经过期,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对处销售,我局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过期食品分别是:1、湖南麻辣王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霸王丝爆辣辣条,共有9袋,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230222,保质期:120天,已超过保质期4天。2、南靖县天峰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邑境金骏眉,净含量50g,共有五包,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1日.共有8袋,已超过保质期546天。3、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生产的乐事美国经典原味原切马铃薯片,净含量70g,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WH2022091811B.已超过保质期44天。4、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生产的乐事意大利香浓红烩味原切马铃薯片,净含量70g,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WH202209161A.生产商: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厂,共有1包。已超过保质期46天。5、湖南乡乡嘴有限公司生产的乡乡嘴豆花串(香辣味),净含量85g,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9/13.共有1包,已超过保质期49天。6、湖南海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骄香辣兰花干,净含量80g,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9/15.共有1袋,已超过保质期47天。7、武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红烧牛肉拌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26g面饼:97.5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W20220303.共有1桶,已超过保质期47天。8、长沙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净含量:面饼+配料155g面饼112g,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0116CS531,共有1桶,已超过保质期15天。9、岳阳市川康酱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乡里剁辣椒,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07/01.共有1瓶,已超过保质期30天。10、湖北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欢乐家黄桃罐头,净含量:90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07282Y,保质期:20230727。共有一瓶,已超期5天。11、安庆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旺仙贝,净含量:520g,生产日期:AQ2022102T1J共有一袋,生产日期为AQ202210291J共有一袋。12、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旺喜旺大礼包,净含量:528g。生产日期:X2022101023.KO7.共有一袋。

截止案发之日起,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且在经营过程中,未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查,将以上12种过期食品(重量9.407斤,货值金额183.5元)摆放在其店内的货架上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起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举报信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的线索来源;

证据(二)、吉首市吉利万家长虹便利店经营者常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吉首市吉利万家长虹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现场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减轻说明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的现状以及有减轻处罚的意愿。

以上证据与事实相互印证,各项证据有当事人签字确认,2023年8月10日,我局将以上证据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发表意见,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

2023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吉市监罚告字〔2023〕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态度较好,且经营时间不久,生意冷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的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节,“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过期食品12种(重量9.407斤),

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要求,将罚没款缴至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吉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40149500000 00023,开户银行: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镇营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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