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种类: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处罚种类:处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处罚种类:处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处罚种类:处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处罚种类:处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处罚种类:处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 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处罚种类: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8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交通运输工具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以外的人行道上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两次(含两次)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
处罚种类: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
处罚种类: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
处罚种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
处罚种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
处罚种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处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处20元罚款。
(二)乱倒污水的,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处罚种类:处50元罚款
裁量基准: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处5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罚款
裁量基准:
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的
处罚种类: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
处罚种类: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的
处罚种类: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施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施工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一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损毁价值0.5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损毁价值0.5倍以上损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损毁价值1倍以上损毁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城市市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规定: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处罚种类: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不影响城市规划,按规定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2、较重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且无相邻纠纷的,并能及时停止,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未能及时改正或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③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处罚: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处罚种类: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处罚种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没收烧烤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罚种类: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②违反2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高噪声设备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可暂扣噪音器材、物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可暂扣噪音器材、物品,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暂扣噪音器材、物品,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十七项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处罚种类:处100元罚款、拖移
裁量基准:
处以100元罚款。
第八章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处罚种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