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01 字体大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有效整合全市电商企业资源实现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意向入驻或已入驻公共服务中心的企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在吉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监管与指导下,委托项目承建企业湖南高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运营方,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的相关服务开展、职能管理,鼓励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以各种形式向入驻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及增值服务。

第二章入驻对象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驻公共服务中心的对象包括:在吉首市本地注册并开展电商相关业务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具备吉首市本地身份并从事电商相关工作半年以上的团队及个人;在吉首市本地注册并意向通过电商培训等服务进行触网升级的传统企业;具备吉首市本地身份并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吉首成立电商企业的团队及个人;在吉首市通过电商销售本地产品的市域外电商企业;有产品电商销售能力并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吉首市成立电商企业的县域外的团队及个人。

第五条  申请入驻公共服务中心的对象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二)入驻企业及个人必须按时入驻,自觉遵守公共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入驻企业及个人需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入驻企业及个人无知识产权纠纷,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创新性和发展潜力。

第三章入驻申请程序

第六条  提出申请。意向入驻的企业、团队及个人可采取线上官方微信公众号报名方式或线下公共服务中心现场提交报名方式向公共服中心运营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入驻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及发展规划书;

(二)团队及个人申请:入驻申请表、项目商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受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一)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初审;

(二)做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八条  审核材料。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领导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质及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估及审核,并确定最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公示结果。终审合格后,通过吉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签订协议。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公共服务中心签订《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入驻协议》,并交纳1000元的入场押金。

第十一条  正式入驻。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应妥善为入驻企业、团队及个人安排办公场地,并进行资产清点交接,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入驻公共服务中心。入驻企业(个人)在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时所产生的费用需自行承担(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第四章入驻企业(个人)福利

第十二条  为入驻企业(个人)提供以下支持与福利:

(一)免费使用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根据入驻企业(个人)的员工人数、规模、电商交易额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二)免费使用公共服务中心会议室、接待区、培训室、摄影室、淘宝直播间等公共区域;

(三)免费使用公共服务中心光纤宽带、电源接口、办公桌椅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免费为入驻企业(个人)提供相关的电商技术指导、专业的电商知识培训和实操课程培训。

第十三条  为入驻企业(个人)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具体包括营销策划、包装设计、摄影摄像、店铺代运营、网货打造、品牌推广等。

第五章退出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退出。

入驻企业(个人)与公共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协议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并退还押金。

第十五条  自动申请退出。

(一)因入驻企业(个人)内部原因,需要退出公共服务中心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通过以下方式审核:

1.相关资产盘点。涉及公共服务中心的资产,将进行损坏程度检验,如有损坏、损耗,应由入驻企业(个人)自行修缮或自行购买替换;

2.相关费用清算。涉及公共服务中心收费的相关服务费用、水费、电费等,如有未缴、欠缴情况,应由入驻企业(个人)足额缴纳。

(二)验收完毕后,办理相关手续,凭入场押金条退还押金,并清扫干净后退出公共服务中心;

(三)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入场押金将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强制退出。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共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不服从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管理,影响公共服务中心正常秩序的;

(三)未经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四)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空闲一个月以上的,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电商经营业务无关的;

(五)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六)入驻企业(个人)擅自更改公共改服务中心整体布局的;

(七)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八)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的;

(十)经领导小组及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审核决定,认为不适宜在公共服务中心继续办公经营的。

第六章  日常监督管理执行标准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个人)须服从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公共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执行。

(一)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夏季:09:00—18:00;冬季:09:00—17:30。如需加班应提前报备,原则上最晚不超过23:0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具体通知执行。

(二)入驻企业(个人)需定期向公共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以支持完成相应的日常数据统计工作。

(三)公共服务中心应负责相关数据安全性,严防数据泄露。

(四)入驻企业(个人)的一切行为须以服务中心利益为重,不做有损公共服务中心形象和名誉的事。

(五)公共服务中心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企业和个人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作。

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

(一)公共服务中心内每个人都有义务替他人保守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公共服务中心内所有人员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准对外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件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十九条  行为准则。

(一)公共服务中心所有人员应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二)爱护公共服务中心内的公共财物,确保公共资产不受损失。公共服务中心公共设施包括孵化区内办公桌椅、电脑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工作期间要注意仪容仪表,要求大方得体整洁,严禁穿拖鞋、短裤、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四)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窜岗聊天,确保办公环境井然有序。

(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存放杂物及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下班离开公共服务中心时注意关窗锁门,关闭设备电源。

(六)应配合公共服务中心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整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吉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相关服务及运营管理细则由公共服务中心运营方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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