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吉首市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9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市(、乡、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依照《吉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标准要求建设的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村级电商服务店及物流配送点(以下简称农村电商服务站点)。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遵纪守法为红线,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由吉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实施。湖南高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运营各环节制定的管理制度,主动承担和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爱护站内公共设施、设备。站内按要求配备的电子秤、背景墙、招牌、宣传栏均属于公共财产,服务站有使用、管理、维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所有权。要专配专用、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如有人为损坏负责赔偿。

(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交流、宣传和促销活动,积极争取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经常组织村民开展电商培训学习,培育村民网购网销习惯,引导大众创业。

(三)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商品准入和可追溯、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变质过期、质低价高和三无产品,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电脑及其显示屏,不得播放与产品展示、政务信息、服务群众无关的内容。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店容店貌应长期保持整洁,商品陈列应分类摆放,明码标价,自觉维护吉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体形象。

(五)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日报(站点交易信息采集表)报送流程与政府合作的各大电商平台、吉首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物流管理、数据报送等系统的操作流程;熟练掌握网上代购、网上代卖、网上缴费及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的物流续接配送等相关业务知识。

(六)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竭诚为群众提供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群众进店百问不烦,网上浏览购物百挑不厌、多少不限;对群众提出帮助推销农副产品的要求不怠慢、不推诿;对收寄的包裹做到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或送达,不延后、不积压。

(七)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上报信息实行日报制和月报制,每天于2300前在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直报本日信息,包括站点名称、站点类型、代买商品类别、代买总金额、代买总订单数、销售商品类别、销售总金额、销售总订单数等信息;每月5日前在网上直报上月物流配送统计报表。同时,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其它相关报表。

第五条加强对服务站的监督管理,以检查、考核为手段,实行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与湖南高速商务有限公司依法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第七条  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第八条  湖南高速商务有限公司和湘西自治州韵达快运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及材料收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站的服务和经营水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吉首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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